股东去世后,继承人继承的是“钱”,还是“债”?
亲人离世后留下的公司股权,是单纯的资产遗产吗?公证员提醒:股权继承不能只看价值,更要厘清背后潜藏的法律责任。
近日,朱女士携儿子前往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丈夫赵某名下餐饮公司30%股权的继承公证。赵某去年离世,其名下这笔股权成为遗产,但朱女士原本以为只需接手股份即可,却被公证员告知,继承股权可能需要承担逝者未缴纳的出资责任,这让她心生顾虑。据悉,该餐饮公司近年持续亏损,赵某当初认缴的出资大部分尚未实缴。
公证员介绍,股权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继承股权意味着承接完整的股东资格,既享有分红、参与股东会、查阅公司资料等合法权利,也需履行对应的股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东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而逝者未完成的认缴出资义务,会随股权一并由继承人承接。
公证员着重强调,股权继承绝非简单“拿钱”。若公司经营不善、股东认缴出资未缴足,继承人可能面临后续补缴出资的资金压力。因此办理继承公证前,继承人切勿只关注股权价值,务必核实公司经营状况、认缴及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期限、潜在经营风险等关键信息。
了解全部权责后,朱女士母子慎重考量后做出决定,儿子自愿放弃股权继承,由朱女士一人继承,朱女士也明确承诺依法履行未缴出资义务,并将择机处置股权。公证处最终依法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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