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解增森、刘月夕: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依据(2024)冀石太证经字第1779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因我处按照你们预留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你们本人,为了保障你们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你们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孙军伟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8。





